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个人合伙人可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投资100万元,满2年后,若分得经营所得50万元,可先抵扣7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个人投资合伙企业时,在不同投资场景和条件下可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创业投资、支持特定企业发展,对个人投资者减轻税负、优化投资环境意义重大。
1、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税收优惠
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个人合伙人可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投资100万元,满2年后,若分得经营所得50万元,可先抵扣7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享受该优惠,初创科技型企业需满足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查账征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设立时间、上市情况、研发费用比例等条件;创业投资企业也需符合注册地、征收方式、备案及规范运作、持股比例等要求,且投资仅限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
核算方式选择优惠:创投企业可在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中二选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符合条件的,还能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计算应纳税额。如预计单笔股权转让收益高,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可降税负;有多笔投资且需抵扣费用,年度整体核算更有利。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更,满3年需调整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残疾人员投资合伙企业优惠: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减征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3、特定征收方式变更优惠: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相较于之前的核定征收,若企业能合理核算成本费用,在有亏损或可扣除项目时,可降低应纳税额,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