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这是合伙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例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减除成本、费用以及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等方式,分配至各个自然人合伙人,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需就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有哪些收入?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收入:
1、生产经营所得:这是合伙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例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减除成本、费用以及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等方式,分配至各个自然人合伙人,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需就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领取的工资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且这笔工资不能在合伙企业的税前进行扣除。
2、投资收益:如果合伙企业进行了对外投资,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都属于收入范畴。其中,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如果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财产转让所得:当自然人合伙人转让自己持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时产生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一般是在份额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十五日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一方来代扣代缴。
此外,若合伙企业获得财产增值、政府补贴、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和税收后,也可能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成为其收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