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社保问题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与劳动者协商,以各种形式约定不缴纳社保,比如将社保费用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或者诱导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声明。而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对社保重要性认识不足、更看重眼前现金收入的群体,往往会接受这样的约定。但这种看似“双赢”的做法,实际上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这几天,在商业经营领域,许多小老板都坐不住了,内心满是焦虑与不安。究其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召开了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千层浪。其中,有关社保问题的解释,更是成为了众人关注的焦点。
一直以来,社保问题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与劳动者协商,以各种形式约定不缴纳社保,比如将社保费用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或者诱导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声明。而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对社保重要性认识不足、更看重眼前现金收入的群体,往往会接受这样的约定。但这种看似“双赢”的做法,实际上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此次最高法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这一规定,犹如一道紧箍咒,直接约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这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且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任何试图规避这一义务的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以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保安朱某与公司签订声明,朱某自愿申请不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支付他社保补助,若将来补缴社保需将补助退回。但法院最终认定,尽管双方对声明签署过程各执一词,但该声明内容违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所以约定无效。因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对于还没有给员工买社保的老板们而言,当下的形势十分紧迫。从经济成本角度看,一旦员工知晓这一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将面临不小的经济支出。根据规定,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并且,如果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而此前用人单位已将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发给劳动者,虽可要求劳动者返还,但这一过程必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引发更多纠纷。
从行政处罚方面来看,若被社保行政部门查处,用人单位不仅要依法补缴社保费用,还需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逾期仍不缴纳,有关行政部门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能面临在政府部门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上被公示曝光的风险,直接责任人将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并接受跨部门联合惩戒,企业的声誉和经营发展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所以,还未给员工购买社保的老板们务必抓紧行动起来。在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之前,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按月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确保险种齐全、缴费基数准确,避免因小失大,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为企业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消除隐患 。